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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0-07   撰稿:    审稿:    签发:    阅读次数:

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
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教育厅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旨在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体系,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自主选择课程和学习时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职业能力,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
指从事某类职业岗位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文化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基础和体育与心理健康课等。专业课包括:基本专业基础课、主干专业课、教学实习(实习实训)、专业实习(半工半读)和毕业实习(顶岗实习)。
(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制选修课程(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程(以下简称任选课)。
1、限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程范围内,按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选择的余地。
2、任选课是指培养学生兴趣,发挥学生专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校可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尽量多设置任选科目,以满足学生兴趣爱好,促进个性发展。
第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内在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任选课可不受年级限制。
第五条  选课和免修
(一)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在末得到学校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应按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从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参照学校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校委派有经验的教师给予指导;学校对选修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
(二)学生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修课。
(三)必修课程必须全面修读,不得申请免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该学分,应进行补考,如补考仍不合格者,可允许以其它学分替代;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不违背选课的前提下,可以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的必修课程。
(四)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文化课毕业统考成绩合格者,要求参加职业类学校学习,可免修文化课,其统考成绩可折算为相应学分,凡专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总学分达到规定学分,即可取得中等职业类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学分的设定
第六条  学分反映在教学中所占比重,是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总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依据。学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根据教学计划的内容设定。
第七条  学生毕业需修满总学分。三年制专业一般为200学分,两年制专业一般为160学分。
第八条  必修课的学分应占总学分的65%左右,其中文化课约点总学分的35%;选修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35%,其中任选课学分可占总学分的15%~10%。
第九条  文化基础课为70学分,其中必修50学分,选修2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由理论课和实践课两部分学分组成。
1、理论课学分75学分,其中必修40学分,选修35学分。
2、实践课学分55学分,其中教学实习即平时的实习实训为15学分,专业实习,即半工半读的高二学生在工厂的实习为15学分;毕业实习,,即高三毕业生的顶岗实习为25学分。以上学分分年级分专业分学科进行分解,由各教研组配合教导处制订具体方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学完一门课程,且参加相应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各科成绩评定由过程学分和考试学分两部分组成。过程学分反映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占40%,一般由实验、讨论、提问、作业、平时测验、出勤情况等项内容组成;考试学分反映学生学习效果情况,占60%,两项合计为学生总评成绩。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即A、B、C、D、E)五级制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实行教考分离,采取全校统考与学科教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全校组织的统考科目所占学分原则上不少于总学分的40%。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的社会考试,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取得相应学分。高级工可取得4学分,中级工3学分,初级工(或岗位资格证书)可取得2学分;获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者,可参照技能等级证书,取得相应学分。同属一个工种技术等级的只计高一级,不重复累计计分。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有学习潜能的学生,允许申请提前自学其课程,经学校批准后可免予跟班学习该课程,但不免试,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可针对学生掌握知识与技能的个体差异,以及职业取向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教学目标,采取分层教学。学生可自行选择参加不同层次的理论课和技能考核,取得学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自行选课,所选课程学分一般每学期不应低于25学分,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因文化课必修、限选和任选三部分总学分比重不应超过总课程学分的50%,专业课总学分量不应超过65%。
第十七条  设奖励学分。学生获得校级以上各种竞赛等级奖,或获得校级以上先进荣誉奖项,可根据获奖级别奖励适当学分。最高奖励学分每学期不得超过3分(具体细则由教导处另行制订)。
设惩戒学分。学生在校如违纪受到处分的将从思想品德课中扣处适当学分,以示惩戒,最高惩戒扣分不超过2分(具体细则由教导处会同政教处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分管理档案,即学分银行,设置学生个人学分储户,将考试、考查成绩、学分和绩点一并记入学生档案,并利用计算机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取得总学分的80%,即160学分,即取得毕业资格;提前达到毕业总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未能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毕业总学分者,允许延长毕业时间,直到修满毕业总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因故休学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复学后其学分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已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分在60%以上,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学生,可申请先行就业或自行创业,实行工学交替。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学生可以顶岗实习,但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顶岗实习按25学分计算成绩。允许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利用工余时间选修专业理论课程并获取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必修课的前提下,学生可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选学适合自己发展方向的文化课程或专业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或改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必修课的前提下,允许学生跨校选择专业课程,或参加技能培训。学校举办的技能短期培训,学分计算方法和全日制班级相同。获得等级证书也可获取相应附加学分。学生转学,学校间互认同一层次的相同课程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分制实施教学计划,作为实施学分制管理工作的遵循与依据。计划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文件精神,并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教研组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须报校教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上半年起在一年级学生中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霍山职高教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