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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霍山县金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 2011-11-01   撰稿:    审稿:    签发:    阅读次数:

甲方: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
乙方:霍山县金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以下简称甲方)与霍山县金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共建霍山职高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将场所、设备、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有效整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校企合作可以进一步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扩大职业学校办学的影响力,使实习基地条件达到或超过国家级示范学校的评估要求,实现“制造服务培训、培训提升办学”的目的。
       乙方是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210万元,由陈诗俊(身份证号:342427196501267416)任董事长。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以土地使用、水泥道路、水电安装、办公用房、精加工车间提供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自筹资金350万元,在甲方原生产基地内新建一座1600平方米的金属制品车间和800平方米的铸造车间,并购置相应的生产设备。附属房及其他配套设施投资60万元。(乙方新建的车间、附属设施的资金投入,需经过成本核算)
       三、甲方一次性投资141万元,新建一座2057平方米的精加工车间,并投资购置不低于250万元的机械加工设备。甲方的设备承担乙方金属制品的精加工生产。甲方为乙方提供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及315千伏安的变压器两台。
       四、实习基地由乙方按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运作,自主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和销售。
       五、金属制品车间和精加工车间,能同时满足两个班级, 100个工位,供学生实习。学生能熟练掌握电工、焊工、数控技术等专业技能,达到中级以上技术水平,并通过考级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提供两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在发展壮大中可安置部分学生就业。
       六、若甲乙双方中断合作时,乙方固定资产及所购置的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从甲方运出,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乙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得影响甲方师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教学秩序。若企业出现的风险、造成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若政府或上级部门需要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改作他用,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乙方的不动资产。
       九、乙方的厂房必须参加保险。乙方若因遭受不可抗拒的外力使企业受到重大损失,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调整时,则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十、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土地租金及相关费用
      乙方每年以企业赞助的方式支付给甲方一定数额的土地租金、设备使用费、人员经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用于改善甲方的办学条件。
      1、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土地出租金6万元。
      2、协议签订后,乙方第一年向甲方支付设备使用费、人员经费、固定资产使用费12万元;第二年支付19万元;从第三年起每年支付给甲方保底价24万元,若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不含税金),另按(产值-2000万元)×1%的计算方法支付给甲方。此后以此类推。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八年。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的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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