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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1-12   撰稿:    审稿:    签发:    阅读次数:

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费用的控制,提高财务管理质量,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学校各部门和职工办理涉及财务的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部门隶属总务处,设立财务主管、出纳两会计岗位。

第二条 按照《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预决算,及时核算和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晰。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条 做好学校的资产管理,对各项资产进行登记、核对,资产的采购、领用、处置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完善学校相关票据(含支票)领用登记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

第五条 严格遵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现金的支付范围,大额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

第六条 业务经办人员因出差、采购(包括材料和其他办公用品等的采购)或其他支付,确需使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详细填明借款的用途和数额,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校长签字批准,最后凭批准后的《借款单》到出纳处领取现金或支票。借款人于业务完毕之日起5日内,凭相关发票在履行有关报销手续后去财务部报销,所借款项多退少补。逾期不履行报销手续的,不得报销,所借款项将从借款人各月工资中分期扣回。

第七条 费用报销流程:粘贴、汇总发票→填写《单据报销封面》→部门负责人证明签字→财务核实签字→校长报销签字→出纳报销

第八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票据,应予立即报销付现,报销人有借款的,应首先扣除其借款;对不符合条件的票据不得付现,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需要办公用品应及时向总务处申请,由总务处负责统一采购,凡符合政府采购及教育集中采购标准的采购,应上报上级部门进行集中采购,各部门员工擅自采购不予报销。

第十条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制度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安排招待,应先向分管校长汇报,然后从办公室领取、填写《招待通知单》并经分管校长签字方可安排招待,否则招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要及时公开、公示,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学校要把本校财务收支情况每一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公示一次,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学校主要领导要做出明确解释,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