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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9   撰稿:    审稿:    签发:    阅读次数: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现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檀俊;联系电话:0551-2831834。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学籍信息,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第二章 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主管单位为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
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学校编码、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办别、所在地类别、学校类别、学制等信息。
第七条 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荣誉称号。
第八条 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三章 入学和毕业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要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录入和采集新生信息。小学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七年级和高一年级学生沿用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在系统中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通过学校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第十条 学生身份证号码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律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禁止为幼儿园或学前班学生在本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在其他年级重报学籍。切实做到不漏报、重报、虚报学籍。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生信息审核。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学生学籍录入,小学每班不超过56人,初中和高中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二条 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自己进行毕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业管理或者毕业生信息Excel导入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提交县(区)教育局审批。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通过系统的“高中毕业管理”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然后提交市教育局审批,待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学生的毕业。学校需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其他年级学生学籍信息的变动操作。
第四章 变动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系统进行,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家长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接收入学,同时通过学籍网络系统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审批。流入地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学年春季、秋季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网络系统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进行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与原就读学校进行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网络系统向流入地县(区)教育局反馈确认意见。学籍转入到流入地学校,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在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本地户籍学生择校转学和高中学生利用虚假材料达到同城借读目的情况的监管。凡属本市区户籍学生择校的,以及利用虚假材料从外市区转入本市高中借读的,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手工录入学生的信息,并给学生分配学籍号、地区学号。除此外,所有省内的转学学生,转入校不得在系统中手工录入转入学生信息。
跨省转出的学生,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标记,已办理转学手续的,原学校学籍删除。未办理转学手续的,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原学校保留学籍。
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或开学时进行,学期中间一般不得办理转学。学期期中确有困难需要转学的,各地应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记录,教育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动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十七条 系统用户分为教育厅用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三类。教育厅用户具有对全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籍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提交申请,由所属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第二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模式。 建立规范的学籍上报程序和审核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各中小学学籍信息由中小学(学区)学籍管理员录入,并经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审签上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学校学籍报送的审核审批,并提交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审签。学籍上报实行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学校校长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学籍信息审签的同时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后方可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学籍信息,同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和本地予以公示。各市、县(区)学籍统计结果应在每年9月30日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管,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均要对各地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进行抽验,经过抽验合格,将当年全省在校学生的基本数据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各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同时纸质学籍档案保留。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